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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印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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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因特定制度背景,长期存在单一证据定案法则,但证据印证即证据契合,仍为定案的基本要求.补强证据法则体现这一要求,而”一致性”审查,归纳逻辑以及图示法、概要法等证据构造分析方法的运用亦如此.证据间的”一致性”,系陪审团心证成立最重要的因素.大陆法系并无单一证据定案传统,其现代刑事诉讼也更为青睐整体性证据判断模式.法定证据制度如剔除其机械、僵化的非理性因素,其客观主义倾向及证据契合要求,与印证证明模式有相通之处.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虽摒弃机械印证,但因其与实质真实主义、判决理据释明以及趋向于整体主义的证据分析方法的联系,因此仍重证据契合.但整体主义与叙事法联系,则非印证分析思路,而原子主义与图示法、概要法的联系及归纳逻辑的运用,反而突出了证据契合与融贯分析的作用.荷兰法中”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及其实践中的灵活性、德国法对证言矛盾的处理、欧洲人权法院对证言补强规则的适用等,均有研究和借鉴价值.比较研究确认了印证方法的普适性,但应注意类型化区分与精细化适用,包括学习运用证据分析的技术方法,注意诉讼条件对印证方法的制约,研究单一证据定案的条件与方法等.

刑事诉讼、证据法、印证证明、比较研究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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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1004-8561

11-3171/D

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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