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及其限度
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是指机器能代替法官独立完成某些司法决策.目前主要有两种进路:一是基于显式编码、封闭规则之算法的专家系统;二是基于机器学习算法的预测分析论.法律专家系统虽有多年积累,但限度已显.大数据算法虽方兴未艾,但也同样难以成功:第一,司法裁判从本质上就无法根据既往数据被预测;第二,机器裁判颠覆了许多司法的基本预设,消解了人的自主权,违背了人类发明人工智能的初衷,而诸如推动类案类判、限制自由裁量等辩护理由都是难以维系的;第三,司法大数据现实上难以支撑算法裁判在技术上的实现.总之,人工智能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法官那样的决策主体,更为务实的方向是去发掘其作为辅助工具的价值.
司法裁判、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大数据、法律预测论
D926;TP391.73;B4
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自选课题CLS2019D01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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