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的构造
新过失论对旧过失论的批判,基本上是对古典犯罪论体系(如条件说、心理责任论)的批判,而不是对旧过失论本身的批判.新旧过失论的重心不同,但并非对立的两种学说.严格地说,旧过失论是关于过失本身的理论,而新过失论是关于过失犯的理论,应当称为“新过失犯论”.将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特征,存在规范逻辑的错误;要求过失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与要求过失犯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没有实质区别;而且,将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独有特征,会导致过失犯的客观不法重于故意犯,因而不当.不应当将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而应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及相关因素决定行为人应否采取结果回避措施;应当承认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是责任要素.
过失犯、旧过失论、新过失论、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
D924.11;D631.5;R743.3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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