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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网络爬虫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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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具有促进数据共享与侵犯数据权利的两面性,域内外司法实践呈现出“严厉”与“缓和”的不同趋势,但都未能有效识别网络爬虫的技术特征和数据类型,由此而面临部门法责任界分的难题.私法赋权和公法规制形成了当前各国数据保护体系,这启发我们将网络爬虫的司法规制建立在数据权利的谱系分析之上,而网络爬虫的违法性判断恰恰源于数据主体的上述权利安排,并与数据的开放程度和访问权限密切相关.由此形成了网络爬虫归责体系的两个维度:在行为不法层面,违背民事合约与突破技术措施是界分网络爬虫民刑责任的形式标准;在对象不法层面,开放数据、限制重新使用的数据和限制访问、获取的数据是确定网络爬虫民刑责任内容的实质标准.

网络爬虫、数据权利、访问权限、开放程度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0SFB2001

2020-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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