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的外在体系评析——论物权编外在体系的自洽性
与民法典一样,物权编也有自身的内在与外在体系.物权编的外在体系是以诸多“基石性概念”为基础并由涵摄不同的概念的逻辑体系构建起来的规范体系.物权编是建立在“物权与债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之下的、以“物权行为”统辖的基础之上的规范体系.其基本逻辑应该是:除了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之外,物权必须由物权行为(合意)创设,而且这种行为必须经过公示(交付或者登记)方可具有公信的效果,才能对抗第三人,从而发生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但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却偏偏违反这一基本逻辑,让很多物权直接根据债权合意产生且登记对抗第三人.这就必然产生很多疑问:登记之前是物权吗?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还是物权吗?物权的产生不必经过物权行为并公示?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未来民法典实施中作出扩大或者限缩解释.
公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区分原则、排他性
D923.2;U695.212;O4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0-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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