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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的性质及其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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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监察委员会,延续了增设侦查机关进而不断缩小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的改革趋势,实现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专门化,既有必要性,又有正当性.监察委员会依据《监察法》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致调查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范.而《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区分职务犯罪调查与侦查的做法,也给“两法”衔接带来诸多法律冲突的现实风险.从刑事诉讼职权配置来说,职务犯罪调查即是侦查,故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时,理应遵循相关法律关于侦查机关职权的规定.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说,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中对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的水平不应低于监察体制改革前的水平.我国未来应当不断推进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法治化,实现惩治职务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的有机统一.

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调查、侦查、留置、监察调查法治化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5AFX0140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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