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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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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和解的实质是行政相对人缴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以此替代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实施证券行政和解制度,是证券监管理念的转变与执法方式的创新.2015年证监会制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证券行政和解,但2015年至2019年共实施2件行政和解案例,实践表明,严格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限制或阻碍了证券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我国2019年新《证券法》从法律上建立了行政和解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为实施新《证券法》的行政和解制度,坚持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念,证监会需要修改《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中相关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的规定,促进证券行政和解制度的执行与实施,并体现证券行政和解制度所应具有的及时性、低成本与高效率特征.

证券行政和解、适用条件、投资者保护、成本与收益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与金融’交叉学科培育与建设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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