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力比较在结果归责中的功能
以行为主体对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为核心标准的归责方案,不能妥当地评价现实发生的因果流程,这是催生因果力比较标准的实践动因.预见可能性标准和因果力比较标准不是互斥关系.其中,前者发挥确定行为主体能够利用或者支配的因果流程的范围之功能,后者发挥确定行为主体应当预见到的因果流程的范围之功能.实行行为的危险对结果的因果力较大,意味着介入因素只是导致了因果流程的修正,并未使法益状态发生实质恶化.根据比较对象的不同,因果力的比较有不同的类型规则.通过因果力比较标准划定的因果关系范围,只是确定了归责评价的事实基础,而非归责评价的合理范围,其不能取代客观归责理论.
预见可能性、因果力比较、自我负责、因果流程修正、类型化
D914;TP393;R74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YJC820021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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