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概念与刑事立法正当性检验
在整个刑事立法正当性检验机制中,法益概念仅涉及目的正当性,它是一个全体法秩序共有的概念.从1834年至二战结束前的法益概念,并不具有限制立法的功能.直至二战结束后,法益理论才找到了可能发展出立法批判力的实体根据,即宪法.法益论所奉行的专注保护对象的片面思维,决定了它对于划定刑事立法正当边界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由宪法高度开放和包容性所决定,我们难以在完全脱离刑罚手段视角的情况下,对抽象的刑法保护目的进行有效的限制.未来,刑事立法的正当性理论一方面应借助宪法教义学,从真实目的的识别和目的合宪性的检验两方面拓展和深化目的正当性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实现思维重心从保护对象正当性向保护手段之合比例性的转移.
法益、宪法、目的正当性、刑事立法、比例原则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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