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认罪协商制度的历史嬗变和当代发展
通过对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若干上诉判决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下存在大量程序上的非正义,而这种程序上的非正义必须在现行刑事诉讼体系中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自2015年起的若干最新判决,展示出其基于刑事诉讼法的教义对认罪协商制度作出的新解释.其强化上诉审对认罪协商合法性的审查,颠覆我们对协商性司法简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效率的原本认知.在共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背景下,对我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而言,上诉权不可协商放弃,法院应在庭审中承担程序性主导义务,二审法院可采“自我拘束观点”适用一审认罪认罚下的自白,同时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及被害人实质性地参与认罪认罚全过程.
认罪协商、二审程序、上诉权放弃、法律救济、程序性义务
D925.2;D6;D26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