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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政策的效力——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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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隐私政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律的重要工具,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确保其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方式.经用户同意的隐私政策将在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方面具有取得用户授权的效力,此类隐私政策的变更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变更,应当取得用户同意,否则对用户不产生拘束力.未经用户同意的隐私政策属于纯粹的企业自律规则,无法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方面并不具有取得用户授权的效力,此类隐私政策的变更无须取得用户的同意,变更后的隐私政策对用户不产生拘束力.

隐私政策、隐私权、个人信息、合同变更、格式条款

本文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网络隐私政策的民法调整研究”19SFB3031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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