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评议规则的重构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创设了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强化了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职能.但是陪审员的裁决优势和价值主要是制度性建构的结果,他们不是天然、优秀的事实认定者.如果不能通过重构评议规则,在发挥陪审员裁决优点的同时弥补其弱点,陪审制改革的技术层面和价值层面将会背离.在比较法上,存在三种陪审员坪议模式:合议式法庭结构中的个体参审模式、二分式法庭结构中的小团体决策模式和大合议庭结构中的混合陪审模式.我国现有立法确立了大合议庭结构,但未重构其评议规则,反而延续了原有的合议制规则.在我国七人大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中,应当适度借鉴小团体决策模式和参照国外立法例,将审理事实问题的陪审员制度性地塑造为优秀的裁决主体.这包括对表决比例规则、解决裁决僵局的规则、评议程序规则等方面的设计.
陪审员、大合议庭、事实认定、评议规则、小团体决策
D926;F270;C93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37
2020-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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