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比较研究
危害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均产生于启蒙思潮,且二者核心要素的内涵均指向”利益”.但自比恩鲍姆开始转变视角思考刑法正当化根据时起,法益保护原则就逐渐偏离启蒙主义的自由法治思潮,法益也使被形塑为法律保护的利益或刑法保护的利益.而危害原则指向的利益却是法律前的利益,此类利益把危害原则回化为元法律原则.利益的范畴和内涵的差异,决定了两个原则的运转目标、价值诉求和功能的差异.危害原则具有的批判和反思功能,使其成为刑法立法的伦理工具,而法益保护原则以教义学路径对注解刑法规范提供智识.基于此,应把超越实证法且具有自由法治血统的危害原则,作为刑法立法的正当化根据.
危害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元法律原则、实证法原则
本文是2019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批准号:19SFB2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0-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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