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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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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居住权立法趋于封闭且内容缺失,有必要予以完善.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应确立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多元化价值基础,据此可以发现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居住权规定的不足.德国法的经验已然表明,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以及由此推出的不可移转原则并非金科玉律,只有破除这一概念林锁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回归我国的当前语境,社会性居住权的公私法双重面向以及技资性居住权在私法上的渐次展开,共同说明了开放式居住权立法的现实基础.基于此,使可以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居住权的规定予以修改和补充,最终走向统一的居住权立法.

居住权立法、多元价值、人役权概念、现实类型、法典表达

2020-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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