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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规范的体系设置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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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编篡中的民法典物权编,对于刚刚通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而确立的”三权分置”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土地经营权制度以有选择的方式进行了重述规范.这就产生了一个规范法学上的难题:民法典物权编关于”三权分置”的这些规范,从制度体系上来说居于何种地位?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具有何种适用效力呢?本文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三权分置”规范,具有置身”物权具体规定+物权宣示表达”的多层架构的设计特点.民法典物权编的”三权分置”规范,作为基本法律层面的物权宣示规范,存在很大的不完整性,本身只是”三权分置”完整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它本质上应当认识为”三权分置”多层次法律架构中的一种关联规范,处于承上启下的体系位置,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体现为体系开放和上下贯通的要求.一头,连接宪法基本体制规定,成为一种宪法决策的基本法律化的表达,体现了改革入法的高位阶,同时赋予其民法物权的地位;但是另一头,又在具体制度上连接《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一原本处于下位的法律,使后者关于”三权分置”的具体规范得到基本物权的位阶提升并且得以一体化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基本法律层面、多层架构、关联规范

2020-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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