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 110条存在立法漏洞,容易产生所谓”合同僵局”,即在违约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可以援引该条来对抗债权人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而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正是为了打破此种合同僵局,由法院经过综合判断后决定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通过明确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严格要件,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和投机主义行为,从而拉制社会成本,减少无意义的资源浪费.同时,实际履行的排除规定、减损规则以及情势变更制度在调整对象、适用难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不能周延覆盖合同僵局的情形,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规定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可以为解决合同僵局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无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中考察,设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均具备正当性.在规范构造上,应同时强调”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守约方不解除合同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明显不公平”.
合同解除、履行不能、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违约责任
2020-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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