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移除”规则的应然定位与相关制度构造
通知—移除规则应当被塑造为免责规则而非归责规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将涉嫌侵权的信息移除,则应被免除赔偿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判断后认为不构成侵权而拒绝移除,即使事后证明用户发布的信息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并非当然地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进行具体的判断.为了维持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的用户之间利益平衡,建议将”通知—移除”的流程修改为: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通知—被指控用户发出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并处理.
通知—移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侵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网络平台的监管问题研究”
2020-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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