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主权体制下的司法审查权及其限度——以英联邦国家为分析对象
传统观点认为,司法审查具有反民主的属性,无法和议会主权体制共存.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起,部分英联邦国家尝试将两者融合,通过制定宪章或权利法案,建立起“弱司法审查制度”.在规范层面,宪章或权利法案对司法审查权的定位并不清晰,这为法官的自由探索留下了空间.在实践层面,可以把法官的行为模式概括为“有限度的司法能动”.一方面,他们积极利用宪章或权利法案赋予的权力,拓展司法审查权的边界;另一方面,法官也会有意识地进行自我约束,避免在司法能动的方向上走得太远.这种行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反多数难题”,对我国发展合宪性审查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司法审查、反多数难题、议会主权、有限度的司法能动、权利保障
D921;TP393;F840.6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8M641584
2019-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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