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的正犯概念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批判
从规范论的角度看,正犯与共犯犯罪性质当属相同.在犯罪参与的场合,应当从规范论而非存在论角度把握构成要件及其实现.在限制正犯概念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下,为弥补刑罚处罚漏洞、较好地实现罪刑相当,正犯概念不得不趋于实质化,并呈现“肥大化”现象.在正犯概念实质化过程中,在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延长线上衍生出诸多非典型正犯类型,正犯的外延不再是“限缩”而是“扩张”的.在犯罪参与场合,直接行为人与间接行为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依赖关系,但事实上的依赖并非规范上的从属.参与犯的不法判断应坚持个别的、独立的立场与方法.考虑到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明显不同于德、日区分制立法,以单一正犯概念与统一正犯体系为指导展开我国犯罪参与理论的研究不失为妥当之举.
限制的正犯概念、二元犯罪参与体系、构成要件、从属性
D914;B82-052;H315.9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非典型正犯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9-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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