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犯中必要参与行为的处罚范围
片面对向犯中的必要参与行为的处罚根据与处罚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立法者意思说为不处罚片面对向犯的必要参与行为提供了线索,也为判断处罚某种必要参与行为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了体系解释的依据.但是,立法者意思说具有不明确性,需要同时采用个别的实质说,即需要从违法与责任两个方面寻找实质理由.对任何一种必要参与行为的可罚性,都可以乃至需要根据立法者意思说与个别的实质说进行审视,既可能以立法者意思说限制实质说的处罚结论,也可能以实质说限制立法者意思说的处罚结论.立法者意思说的运用,与刑法分则的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定密切关联,并非简单地判断必要参与行为是否具有定型性或者是否逾越了最小必要限度,而是要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方式进行具体判断.必要参与行为侵害了参与者本人的法益时,该行为当然不成立共犯,但是,在必要参与行为侵害的是公共法益、复杂法益或者选择性法益时,需要依照共犯的处罚根据判断其是否成立共犯.
对向犯、必要参与行为、处罚根据、处罚范围
D9;B565.26;F8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60
2019-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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