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现代”与“后现代”之间的发展路径
财产概念是主体与其利益需求相连接的物质集合,是关系的集合体.《拿破仑法典》开启了法律的现代化,在法律个人主义的背景下,财产被认为完全服务于其所有者,是中立的、无属性的外在存在,仅是反映所有者意志的法律角色.一战后,芬齐(Finzi)将研究重心从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转向财产本身,使得所有权的客体成为中心,提出所有权人在利用其所有物时要兼顾财产自身的经济、社会功能.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与1948年的《意大利宪法》均接受了财产“功能主义”的观点.历史上存在的集体土地财产,在后现代法律秩序内被重新评估,并历史性地与环境价值相结合,超越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二元化的分类逻辑,成为第三类财产形态——共用财产.
财产、所有权、社会职能、集体土地财产、共有财产
F291.1;F327;F127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2018CXTD08
201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8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