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以美国法律实践为例
算法自动化决策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可能因其决策过程的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而对某些群体造成歧视.实践中,算法歧视主要表现为偏见代理的算法歧视、特征选择的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三种基本形态.为了消除算法歧视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从规制的空间维度来看,这些措施包括原则性规制和特定性规制方式;从规制的时间维度来看,包括事后性规制和预防性规制;从规制的主体角度来看,包括自律性规制和他律性规制方式.在司法审查层面,不同待遇审查和差异性影响审查是两种基本模式.强调平衡“数字鸿沟”,抑制算法权力,并在此基础上,确保国家权力的运用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的基本共识.
算法歧视、法律规制、司法审查
201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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