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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

引用
对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研究和准确认定,有利于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步.研发者设计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研发者设计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分“直接过失”、“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三种类型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

人工智能、研发者、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认定标准

201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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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1004-8561

11-3171/D

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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