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共犯与身份”的教义学迷思:“主从犯体系”下身份要素的再定位
我国“主从犯体系”不同于德日区分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具有实质差异、主犯判断与正犯评价存在根本区别.在欠缺身份犯总则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宜直接运用德日区分制体系下的“共犯与身份”理论来解决相关问题,而应当对其进行中国语境的转化.据此,“违法的连带性”应转换为“违法的共同性”,“责任的个别化”应蜕变为对“不法程度”及责任要素的双重评价.故而,在“主从犯体系”下,身份的作用仅限于两点:一是在整体上或共同违法意义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在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身份者未必都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二是在归责意义上,非身份者的责任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身份者会有所克减.
共犯与身份、违法身份、责任身份、共同违法构成要件、责任克减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5ZSJD002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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