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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属性及其改革方向

引用
仲裁机构法律属性的确定关涉到仲裁机构治理、改革方向选择与中国仲裁制度优化.由于立法未明确仲裁机构法律属性,受政府牵头组建的模式与现行体制限制,仲裁机构继被归类于事业单位后,又被其分类改革裹挟而无所适从,整体“行政化”色彩严重.历史原因与当前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压力叠加,使得仲裁机构面临被“违法改革”的危机.仲裁私法自治的本性决定了仲裁机构的非官方性和独立性,制度竞争促使仲裁机构走向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我国仲裁机构改革应当彻底去行政化,确定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定位,优化治理结构.仲裁应主要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治自律,政府监管需依法适度.融入国际竞争、完善仲裁法治、加强人才培养是未来仲裁发展之关键.

仲裁机构、去行政化、仲裁本质、私法自治、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公信力建设与评估课题23618040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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