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
英美法对认罪的被告人就定罪问题的上诉权进行了极其严格的限制,但对其不服量刑的上诉权仍然给予保障;大陆法系的意大利、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分别通过立法或者实践对认罪协商案件中的上诉权进行了限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条件与域外不同,现阶段不宜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进行限制.但从发展方向看,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乃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刑事司法规律.在立法模式上,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允许上诉的理由进行列举性规定;在立法修改以前,司法机关可以开展通过协议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试点工作,但应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
认罪认罚、上诉权、合理限制
本文的研究受到中宣部“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经费资助,闫召华副教授、叶宁博士、郭航博士对本文的初稿提出了宝贵的修改建议,在此表示感谢!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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