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健康权的产生、内涵及实施机制
健康权作为二战后兴起的一项重要人权,其发展路径具有从国际法向国内法扩展的特点.“人身的固有尊严”是健康权的正当性基础所在,也决定着健康权的基本内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健康权既是自由权,也是社会权,既指获得卫生保健的权利,也包括获得构成健康基础条件的权利;第12条第2款规定只是列举了公约起草者认为特别重要的四项义务,而非缔约国的全部义务.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必须结合公约第2条规定的一般义务条款加以判定.健康权的实施机制包括缔约国报告机制、书面申诉机制,以及调查报告机制三种,不同机制对缔约国的约束力不同,综合运用多种机制确保健康权的有效实施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健康权、国际人权法、规范内涵、实施机制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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