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役权制度的构建——兼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规定
人役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其在类型上涵括用益权与居住权等.人役权在特性上具有专属性、无偿性(恩惠或慈善的特性)、有期限性及不可让与性,其不能设定负担、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及不可继承.我国现今的立法与实务业已产生了建构人役权制度的法理、学理及规则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系一种特殊形态的人役权,其应根据人役权与居住权的一般法理、特性及规则而建构.我国对居住权涵义的厘定应采狭义.具体而言,我国的居住权应具有专属性、有期限性、不可让与性、不能设定负担、不能抵押及不可继承,且原则上应为无偿.建构我国涵括居住权在内的人役权制度及其规则,可使我国的役权制度体系得以完善并使役权类型多样化.
人役权、居住权、役权系统、建构
201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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