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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犯的结果归责:反思与重构

引用
近年来,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刑法中的结果归责逐渐演变成客观构成要件内部的命题,而与主观构成要件脱钩.然而在故意犯的结果归责中,相当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的种种尝试却频遭失败的命运,尤其在介入因素存在的场合,“相当性”只能定义实行行为、难以成为狭义归责的判断标准,客观归责理论本为过失犯量身定制、在故意犯领域捉襟见肘,其下位规则均无法合理解决问题.究其原因,故意犯的结果归责原本就不是客观不法的问题,而属于主观不法的范畴.故意犯拥有本体论的犯罪构造,与过失犯存在本质的不同,两者分属于主观不法与客观不法的不法类型,分别适用“意志归责”和“规范归责”的归责模式.要合理解决故意犯的结果归责问题,只有从客观转向主观,建构以“意志支配”为核心的主观归责理论.

故意犯、结果归责、介入因素、主观不法、意志支配

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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