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分析对象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了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则.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应认为立法者所欲确定的不承担责任的实质性条件为:救助人无约定或法定的救助义务;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的目的在于避免受助人遭受损害;救助行为的实施限于紧急情形.这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立法者为实现充分鼓励救助的目的而设,故第184条规定并不存在法律漏洞.在规范目的清晰且明确的情形下,法官不得背离立法者所设定的条件适用法律.
紧急救助、民事责任、无因管理、立法者意志、法律漏洞
D923;TP393;P2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121
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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