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中运用大规模监控的法律规制
大规模监控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高科技监控手段,在侦查中有多种功能.由于部分大规模监控在侦查中运用时会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属于应由法律规制的强制侦查措施.大规模监控的运用使侦查由被动性、调查性、回溯性、对象特定性侦查向主动性、预防性、即时性、对象非特定性侦查过渡,给传统的侦查及其法律规制理论带来了一些难题和挑战.为实现公民权利保护的实效性,应将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各种大规模监控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制范围.为此,必须对现有的侦查理论和规范进行修正,改革立案制度,扩大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应根据大规模监控的用途及监控内容的不同进行宽严有别的规制;对于侦查中大规模监控运用的规制,应从程序规范及证据规则两方面进行,前者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主体、批准程序、实施程序等方面,后者包括非法运用大规模监控获取证据的排除规则,以及根据大规模监控的科技特征而设置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
大规模监控、强制侦查措施、法律规制
笔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一般课题“侦查中运用大规模监控措施的法律规制研究””CLS2017 C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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