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法治社会建设论要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所遮蔽的转型期社会矛盾不断显现,表现在价值观、身份认同、社会分层、社会共识以及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等诸多方面.为了有效应对因经济新常态而带来的社会转型的掣肘,系统性、协同性法治思维和法治化方式可以引发我们对机制、秩序、治理能力等问题的深入思考,以型构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法治体系,建设高质量的“法治社会”.包容性内涵“自治、宽容、开放”特质并立基于“人的团结、人的平等、人的参与”,通过“社会共享”、“社会融合”和“社会参与”等要素,可以激发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并构建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发展体系,即能力层面的自治诉求、机制层面的兼容性发展以及秩序层面的开放性结构.能力建设强调自治权基础上公民意识和宪法爱国主义的可行能力,机制建设祈求为弥合社会分化而建立多元规则的兼容系统,秩序建设希望建立达致良法善治的共治结构.
包容性法治社会、可行能力、社会共享、社会融合、社会参与
D920.0;D61;D0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2018-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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