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兼论集体劳动法中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现行法规定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由工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规则,但实践中这种诉讼鲜有发生.这在根本上源于现行法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分离带来困境.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取决于对集体合同效力的重新认识,也取决于对工会提起仲裁诉权权限来源的正确认识.在此过程中,工会代表的劳动者集体利益和集体意志与劳动者的个体利益和个体意志必须得以协调.据此,应当承认因履行集体合同可以提起的仲裁和诉讼包括如下类型:劳动者根据集体合同提起的个别争议处理;工会根据集体合同提起的实现债权性义务的仲裁和诉讼;工会基于任意诉讼担当而主张的劳动者实体权利;工会基于集体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可以主张的确认集体合同效力、内容等的仲裁和诉讼.
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工会、诉讼担当
D923.6;F246;F812.4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YJA820013
2018-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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