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难以纠正的制度反思——以审判监督程序为重点的分析
在我国实践中,冤案的纠正异常困难.许多冤案都必需被冤者及其家人长期申诉、上访,律师以及社会正义人士鼎力支持,媒体长期不断报道,甚至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最终才能迫使检察院、法院启动再审.就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导致冤案难以纠正的原因主要有三项:一是再审的审判主体规定不合理;二是启动再审的条件被严重拔高;三是证据保管制度不健全.要解决冤案难以纠正的问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改革再审的审判机关,规定再审必须由上级法院审判;二是厘清再审的证明标准,严格区分申诉再审、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以及再审改判无罪的证明标准;三是强化对被告方权利之保障,完善申诉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援助、阅卷制度;四是建立规范的定罪后证据保管制度,确保在申诉、再审时有充分的证据审查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五是建立合理的DNA鉴定重启制度,确保在必要时能重新进行DNA鉴定以查明被告人是否确实有罪.
冤案纠正、再审法院、再审条件、证据保管、DNA重新鉴定
D925.2;G264.2;R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5YJA820003
2018-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