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约与功能之间: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
古典刑法立足于契约主义,把刑法视为民众的社会生活约定,强调刑罚并不是越多越好,突显了刑法的谦抑性.现代刑法立足于功能主义,把刑法视为犯罪控制的工具,刑法自身存在着扩大化趋势,法益保护的早期化、膨胀化与抽象化成为发展趋势.不能把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被动回应“粉饰”为刑法的适应力,面对功能主义刑法的极度扩张,现代刑法理论应当强化合宪主义刑法观,重视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1)刑法修正的主体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归全国人大,以实现刑事立法权的定型化;(2)现代刑法不可以为预防主要犯罪而规定次要犯罪,犯罪设定需要重视二元化犯罪模式的创新价值,量刑制度需要关注犯罪后的合作带来的变革意义;(3)刑法解释应当立足于法益论的宪法化改造,重视合宪性解释的制度建构及运用.
市民刑法、风险刑法、合宪主义刑法观、合宪性解释、二元化犯罪模式
D924;F293.3;D6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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