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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视域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引用
《民法总则》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新理念、新范式和新标准,并为认识和反思两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契机和新视域.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单独立法的模式,该法具有自身的独立界限和自洽性,以独特方式实现其价值和目标,但民法仍是其重要基础、指导和依据.权益保护和行为特性既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个基本支点,又是它与民法的重要纽带和连接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既需要在民法的宏观视野之下观察,重视其基本法律背景和原则精神的关联性,又需要重视其在具体思路、判断模式等方面的重大差异,避免二者之间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混同.特别是,新时代的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要充分体现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思维.

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权利、民事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

D922.294;F276.6;D62

上海交通大学交叉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5页

9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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