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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区分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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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发展来看,关于人格权保护,呈现出从消极保护到具体确权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也历来重视协调人格权积极确权与侵权责任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如果在侵权责任编集中规定人格权,将产生体系违反现象,并不符合科学立法的精神.侵权责任编替代人格权编也将影响侵害人格权责任的准确认定.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强化人格权保护,应当在使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前提下,有效衔接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相互衔接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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