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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制度革新的第三条道路——基于交易的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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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形财产权而言,登记对于权利的界定、权利状态的公示以及交易的便利均具有重要价值.然而,在《伯尔尼公约》的协调之下,版权的强制登记制度已不复存在.重建基于确权目的之版权强制登记制度将会面临极大障碍,基于侵权救济目的之登记制度也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在线版权交易平台的兴起为版权登记制度的革新提供了第三条道路.基于交易的版权登记契合知识产权法原理,具有正当性.在线版权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和审查的必要性源于其合理注意义务.该方案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展开.为取得理想效果,有必要为版权登记提供激励,并实施区别化的审查机制.这种登记方案不失为破解版权登记制度之两难命题的一种优选方案.

版权登记、版权审查、制度革新、在线版权交易平台

D923;G250.76;TP393.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CFX077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7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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