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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客观归责:以结果避免可能性为中心

引用
在过失犯的认定中,结果避免可能性与结果预见可能性并不是对等的概念.之所以要求行为人遵守注意义务,就是断定可藉此回避法益的损害后果.倘若具体个案中,即便行为人遵守注意义务(法规范义务),也不能防止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虽然违反注意义务行为是具体结果产生的条件原因,而且违反注意义务行为也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结果并非基于行为的违反义务而发生,仅止于制造但是没有实现具体风险,所以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当行为中所蕴含的不受容许危险的特性在具体个案中支配了结果发生时,才有理由坚守这种行为规范(注意义务),才能把结果的发生看作是行为人干的“好事”.

过失犯、客观归责、结果避免可能性、合法替代行为、规范保护目的

D92;DF6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中‘致人死亡’的客观归责研究”13SFB50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项目“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研究”YWF-17-SK-G-46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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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1004-8561

11-3171/D

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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