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之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之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客体并非个人信息自决权或者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乃是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前置性保护规范,它旨在保护知悉个人信息被处理的利益、个人信息正确和完整的利益、个人信息处理须符合特定目的的利益以及隐私利益等四种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损害赔偿条款在人格权保护上无法适用,在财产利益的保护上优先于侵权法一般条款得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一系列积极请求权和民法上的防御请求权二者目的不同,在适用上虽有竞合之可能,但也并行不悖.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自决权、损害赔偿、积极请求权
D92;DF5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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