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律构造——以美国判例法为研究中心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有关公司财务恶化将导致董事信义义务受益人由股东向债权人转化的一系列判例被认为是“公司法哲学的新变化”.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理基础既有传统的信托基金理论,又有新近发展的风险负担理论.转化后的信义义务不仅包括传统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还包括进入事实破产状态后股一债矛盾最尖锐时期的一些特殊义务.为了鼓励董事善意进行有价值的商业决策,经营判断规则和章程免责条款仍可作为其违反信义义务的抗辩理由.未来我国应当确立“事实破产”的概念,关注债权人作为信义义务间接受益主体之后的债权人派生诉讼理论.同时,公司法上的信义义务规则应当更加细化并体现其动态特征,以更有效地发挥信义义务控制代理成本的制度功能.
董事、债权人、信义义务、事实破产、债权人派生诉讼
D922.291.91;F830.5;F279.2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AFX016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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