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视角下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本义与移植的可行性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我国非常普遍.因此,如何有效规范控制股东的行为一直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很多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引入美国公司法中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但是,本文通过深入考察美国公司法中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全面整理美国公司法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两大模式,即马萨诸塞州模式与特拉华州模式的基本内涵、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由于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国当下多有差异,因此认为我国不宜引入美国公司法中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而应当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有效运用我国《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来实现规范控制股东行为的目标.
公司法、比较法、控制股东、信义义务、法律移植
TS9;TS8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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