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专家建议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物权法定]
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
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
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
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但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家建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
D923.41;G80;F203
2017-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7页
17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