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一般性与特殊性之兼容
法治的一般性体现在人们对法治内涵的认知共识、法治的国际属性和评价标准的相对客观性上.法治的特殊性体现在法治的价值、理论、道路和制度等多个层面.作为价值的法治具有一般性和普世性,但作为价值载体的法律制度则不一定具有一般性.形式法治可以成为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法治共识.中国的法治发展需要积极借鉴法治普世规律,不过,用法治价值的普适性无法推导出法治模式和道路的普适性.虽然学理上接受的法治价值主要为自由主义,但中国法治实践的内在取向确是偏重于国家主义的.逻辑上,国家主义的法治模式与以限权为核心的法治追求存在着一定错差.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适度吸纳自由主义内涵,以更好地维护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实现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在法治价值上的合理平衡.
法治、一般性、特殊性、国家主义、自由主义
D90;F045.51;D6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14
2017-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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