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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过返还请求权让与方式实现动产所有权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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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指示交付”指称通过返还请求权让与方式对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相当具有误导性,替代交付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并非交付的特殊形态.以返还请求权让与移转动产所有权的,须具备所有权移转合意、处分权及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等要件.由《物权法》第26条上“依法占有”的表述及返还请求权让与的制度价值均无法推知返还请求权的类型.仅有在让与人具有间接占有人法律地位时,才能通过让与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实现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在此种动产所有权移转方式中,无须考虑公示的要求.

返还请求权让与、指示交付、间接占有、物权变动合意

D92;D91

2017-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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