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关于《民法总则》的批判性解读
法典化是立法理性化的首要手段,立法技术是民法典质量的重要保证.我国《立法法》亦对立法技术设定了要求: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是我们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法律史上,惹尼是较早对民法法典化立法技术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他关于法律语言、法律术语、法律抽象等问题的论述,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民事立法历来具有简明易懂的特点,但《民法总则》在措辞与行文方面仍然有值得商榷的条款.从立法的简约精神来看,《民法总则》中大量的定义、列举和一些冗余性条款显然没有必要.从民法典规范设置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中设置了大量的援引规范,加剧了法律渊源的分散化现象,增加了主体找法的困难;另外,《民法总则》中还存在肯定性规范与否定性规范错配的现象.这些都说明:在下一步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立法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水准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民法典、立法技术、法律渊源、法律语言、法律简化
D92;DF5
中国人民大学-日内瓦大学种子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瑞士债法改革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16XNQ021
2017-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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