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法律行为学说的比较法分析
《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其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和发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构建了中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民法典分则各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规定提供了依据.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方面,均可将《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德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进行比较.一方面,《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继受了法律行为学说的成果;另一方面,相对于德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在一些方面也有所不同,它们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但其中一些规定仍有改进的余地.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中国民法典、民事行为、德国民法典
DF5;D92
2017-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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