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司法裁判中的“法感情”理论——以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为核心
德国的法感情理论最初是为了给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寻找一种教义学上的理论支持.这样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是指法官在实务中并没有完全遵循三段论的形式逻辑进行裁判,某些情感因素在裁判中发挥了作用.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认为,裁判者在司法冲突中,并不总是保持着中立第三方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法感情并不仅仅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也是一种正义的表达.由于法感情被很好地隐藏在案件判决之中,但是它却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一种预先的判断,这种法感情既是隐晦的,又是有些危险的,需要法教义学加以控制.德国的法感情理论能够为反思我国司法裁判基本理念特别是如何处理民意问题等提供有益的参照.
法感情理论、三段论涵摄、法教义学、民意
D9 ;DF7
国家留学基金项目批准文号:201406010128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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