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错案件的程序法分析——以聂树斌案为例
聂树斌案具有我国刑事冤错案件成因的共性,即公安机关违法获取虚假的认罪供述,进而编造所谓有罪证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仅进行形式化的审查与审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接力协作,法定制约关系下的层层把关沦为关关失守,可谓共同铸成冤错.为了预防冤错发生,需要废除分工负责关系原则,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聂树斌虽获改判无罪,但该案的申诉审查、申诉复查、再审程序均值得检讨.已决案件因发现新证据而出现重大疑点时,如权利人提出申诉,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为了有效纠正冤错案件,应当完善申诉制度,发挥再审程序的救济功能,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责无旁贷,应承担起最高的法律责任.
聂树斌、冤错成因、以审判为中心、申诉、再审
D925.2;D631;F810.4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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