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小异抑或貌合神离?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美国公民诉讼原告范围宽泛而起诉资格严苛,只能在有特别立法的具体领域、针对法定违法行为、在违法状态存续时提起,受“通知”、“勤勉起诉”等诉前程序制约,以禁令为主要救济手段,鼓励机构或部门干预以更充分地保护国家利益,诉讼费用可双向转移,同时救济原告私益与国家利益.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这些方面与美国有很大的不同,其根源在于理论基础的差异.从理论层面来看,美国制度具有“公法私法化”色彩,而我国具有“私法公法化”特征.尽管我国制度看起来比美国更为宽泛,但实效不佳,存在诸多疑难.环境公益诉讼内在地兼具公、私不同属性,须妥善处理诸多问题,其良好实施有赖于法律层面的细密规则,我国在此方面任重而道远.
环境公益诉讼、公民诉讼、比较研究、中美
D925.1;H030;F23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7-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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